注冊建筑師的權力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注冊建筑師有權以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執行注冊建筑師業務。
非注冊建筑師不得以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執行注冊建筑師業務。二級注冊建筑師不得以一級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執行業務,也不得超越國家規定的二級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執行業務。
第二十六條 國家規定的一定跨度、跨徑和高度以上的房屋建筑,應當由注冊建筑師進行設計。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注冊建筑師的設計圖紙,應當征得該注冊建筑師同意;但是,因特殊情況不能征得該注冊建筑師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注冊建筑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U>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ǘ┍WC建筑設計的質量,并在其負責的設計圖紙上簽字;
(三)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和個人的秘密;
?。ㄋ模┎坏猛瑫r受聘于二個以上建筑設計單位執行業務;
?。ㄎ澹┎坏脺试S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