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民用建筑設計通則(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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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保溫、防熱 
  第5.2.1條保溫
  要求冬季保溫的建筑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物宜設在避風、向陽地段,主要房間應有較多日照時間;
  二、建筑物外表面積與其包圍體積之比應取較小值;
  三、外墻、屋頂和不采暖樓梯間隔墻等應進行熱工驗算,保證其不低于所在地區要求的最小總熱阻值;
  四、由各種接縫和混凝土嵌入體構成的熱橋部位,應作適當保溫處理;
  五、嚴寒、寒冷地區不應設置開敞的樓梯間和外廊。出入口宜設門斗或其他防寒措施;
  六、窗戶面積不宜過大,并應減少窗戶縫隙長度,加強窗戶密閉性。
  第5.2.2條防熱
  要求夏季防熱的建筑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防熱應采取綠化環境、加強自然通風、遮陽及圍護結構隔熱等綜合措施;
  二、建筑物平面、剖面設計和窗戶的位置應有利于組織室內穿堂風;
  三、東、西朝向不宜布置主要房間,否則應采用遮陽措施;
  四、建筑物屋頂、東向和西向的外墻內表面溫度應通過驗算,保證不大于所在地區夏季室外計算最高溫度。
  第5.2.3條空氣調節
  設置空氣調節的建筑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物外表面積與其包圍的體積之比應取較小值,外表面宜用較淺色調;
  二、空調用房宜集中布置,并不宜與高溫高濕房間相鄰;
  三、窗戶不宜過大,并應有良好的密閉性和隔熱性,向陽的窗戶宜有遮陽設施;
  四、圍護結構的傳熱系數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間歇使用的空調建筑,其圍護結構內側宜選用輕質材料;連續使用的空調建筑,其圍護結構內側宜選用重質材料。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0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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