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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建筑供熱計量技術導則3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0年07月28日
2  集中供熱系統熱計量
2.1 一般規定
2.1.1新建和進行節能改造的集中供熱系統(包括:熱源、熱力站、管網、建筑物采暖系統)的設計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建筑標準進行供熱計量工程設計,達到供熱系統節能要求。
2.1.2集中供熱系統應實行熱源、熱力站、建筑物和熱用戶的全系統供、用熱量計量。
1.熱源熱計量是在熱源出口處設置熱計量裝置,計量熱源供出的總熱量,作為供熱企業進行成本核算的依據。
2.熱力站熱計量是在熱力站設置熱計量裝置,計量熱力站供出的總熱量,作為熱力站和熱源、熱力站和建筑物熱用戶進行熱量結算的依據。
3.建筑物熱計量是在建筑物熱力入口處或在建筑物總供熱管道上設置熱計量裝置,計量建筑物的總用熱量,以此作為建筑物熱量結算和建筑物內各用戶分攤的依據。
2.1.3新建和進行節能改造的集中供熱系統應在熱源、管網、熱力站、建筑物熱力入口安裝水力平衡、氣候補償等調控裝置。  
2.2 熱源、熱力站節能與熱計量改造
2.2.1熱源、熱力站的節能及熱計量方案應技術上合理,經濟上可行,并符合下述基本要求:
1.新建或改建鍋爐時,應選用高效率節能鍋爐,并應按系統實際負荷需求和運行負荷規律,合理配備鍋爐容量和數量,如選用燃氣(油)鍋爐,其燃燒器宜具備自動比例調節功能,并同時具有調節燃氣量和空氣量的功能。
2.燃氣鍋爐改造時應考慮設置煙氣余熱回收裝置。
3.熱源或熱力站進行節能和熱計量改造時,應根據供熱系統的實際運行情況,對原循環水泵進行校核計算,確定是否需要更換水泵,以滿足建筑物熱入口資用壓差和系統調節特性的要求。
2.2.2熱源和熱力站應在熱力出口(一級網、二級網供水側)安裝熱量計量裝置;為計量熱力站總熱量及換熱損失等,其一級網回水側也應安裝熱量計量裝置(有關熱量表設計選型要求參照第三章3.3.3、3.3.4條款執行)。
2.2.3熱源、熱力站需增設或完善調節手段,所采用的調節手段應與室內采暖系統形式相適應。
1.熱源和熱力站應增設水泵變頻裝置,以滿足供熱系統變流量需求。
2.熱源或熱力站應安裝氣候補償裝置,使供熱量根據熱負荷的變化自動調節相匹配。
2.2.4熱源和熱力站需增設或完善必要的水處理裝置(軟化與除氧),應保證系統水質滿足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鍋爐水質標準》的要求,控制系統水質和系統補水水質溶解氧≤0.1mg/L。
2.2.5改造后的系統應嚴格沖洗和過濾,水質應達到《工業鍋爐水質》(GB 1576)的規定。
2.2.6熱源、熱力站應設計安裝相應的計量裝置,用以計量燃料消耗量、補水量、耗電量(動力用電和照明用電等應設計分項計量)。  
2.3 室外管網節能改造
2.3.1既有建筑節能和熱計量改造時,應對室外供熱管網及其保溫質量進行檢查和檢修,及時更換損壞的管道、閥門等部件。
2.3.2室外管網應進行嚴格的水力平衡計算,各并聯環路之間的壓力損失差值不應大于15%。當室外管網的水力平衡計算達不到上述要求時,應在建筑物熱力入口處設置靜態水力平衡閥。
2.3.3水力平衡閥的設置應遵循以下原則:
1.熱力站出口總管上,不應串聯設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閥;當有多個分環路時,各分環路總管上應根據水力平衡的要求設置靜態水力平衡閥。
2.定流量循環水系統的各熱力入口應根據系統平衡及調節的要求設置靜態水力平衡閥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閥。
3.變流量循環水系統的各熱力入口應根據系統平衡及調節的要求設置靜態水力平衡閥或自力式壓差控制閥。
2.3.4水力平衡閥的選擇應遵循以下原則:
1.水力平衡閥的規格應按熱媒設計流量、工作壓力及閥門允許壓降等參數經計算確定。
2.水力平衡閥應具備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和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性能檢測報告,其調節特性等指標應滿足產品標準的要求。
3.水力平衡閥兩端的壓差范圍應符合閥門產品標準的要求。
2.3.5既有采暖系統與新建外管網連接時,宜采用熱交換站的間接連結方式;若直接連接時,應對新、舊系統的水力工況進行平衡校核。 
2.3.6對位置比較集中、用熱規律相同或相近的熱用戶,宜單獨設置循環系統或控制系統,應實行獨立的分時分區調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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