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民用建筑設計通則(八)

點擊數: 【字體: 收藏 打印文章
第四節屋面、樓地面 
  第4.4.1條屋面坡度
  屋面坡度應根據防水面材料、構造及當地氣象等條件確定,其最小坡度應符合表4.4.1規定。 
  第4.4.2條屋面要求
  一、各類屋面(包括屋面突出部分及屋頂加層)面層均應采用非燃燒體材料,但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物的非燃燒體屋面的基層上可采用瀝青卷材。
  二、屋面排水應優先采用外排水;高層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積較大的屋面應采用內排水。
  三、設保溫層的屋面應通過熱工驗算,并采取防結露、防蒸汽滲透及施工時防保溫層受潮等措施。
  四、采用架空隔熱層的屋面,其空氣間層應有足夠的高度和無滯阻的通風進出口。
  五、采用鋼絲網水泥或鋼筋混凝土薄壁構件的屋面板應有抗風化、抗腐蝕的防護措施;剛性防水屋面應有抗裂措施。
  六、有強風的地區的瓦屋面和卷材屋面應采取牢固措施。
  七、高度在10m以上的建筑物當無樓梯通達屋面時,應設上屋面的人孔或外墻爬梯。
  八、悶頂應設通風口,并應有通向悶頂的人孔。悶頂內應有防火分隔。
  第4.4.3條吊頂
  一、抹灰吊頂應設檢修人孔及通風口。
  二、吊頂內設上下水管時應防止產生冷凝水。
  三、高大廳堂和管線較多的吊頂內,應留有檢修空間,并根據需要設走道板。
  第4.4.4條樓地面
  一、除有特殊使用要求外,樓地面應滿足平整、耐磨、不起塵、防滑、易于清潔等要求。
  二、有給水設備或有浸水可能的樓地面,其面層和結合層應采用不透水材料構造;當為樓面時應加強整體防水措施。
  三、筑于基土上的地面,應根據需要采取防潮、防基土凍漲、防不均勻沉陷等措施。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藥物等房間,其存放物有可能與地面直接接觸者,嚴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層材料。
  五、受較大荷載或有沖擊力作用的地面,應根據使用性質及場所選用易于修復的塊材、混凝土或粒料、灰土類等柔性材料。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0年07月28日
相關信息
沒有相關內容
用戶信息中心
最新推薦
本月排行TOP50
  • 還沒有任何項目!